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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6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禾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禾錴對同開請款發票及折讓明細系列表編號3-17之發票金額與證物發票影本不符,請確認無誤後,陳明請求金額。
二、請將請求金額詳列計算式,並說明每筆數字所對應之聲證為何,以利本院簡速審核。
三、是否曾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報明債權,如有,請將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影本檢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