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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0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債務人    黃庭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38元,及其中新臺幣5,216元,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件: 
    緣相對人黃庭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7月25日止,尚結欠新臺幣5216元消費款、新臺幣122元循環利息(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7月25日止)、新臺幣2400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7738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