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亮宇即林斯漢堡美式餐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亮宇即林斯漢堡美式餐館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