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73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
所有權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0」、「臺北市○○區○○路000號17樓」。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
存證信函(即台北北門郵局存證號碼002744)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公司設址地之證明文件(查聲請人民國114年10月14日
聲請狀所附回執記載送達公司設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