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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7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4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胡珮詩  
相  對  人  
債務人    王政緯  
            王鍾鳳嬌
一、債務人王政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01,41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
二、第一項給付、督促程序費用,如對債務人王政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王鍾鳳嬌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