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74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胡珮詩
相 對 人
王鍾鳳嬌
一、債務人王政緯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01,41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
二、第一項給付、督促程序費用,如對債務人王政緯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王鍾鳳嬌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