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81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照下方範例具狀更正
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
陳報狀所載之請求標的金額與聲請狀不符,故有再次更正之必要)
範例: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____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