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1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紋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妮絲有限公司、李韶芬、楊文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金額究係新臺幣868,015元,抑或新臺幣860,129元?,請提出完整之請求標的(含附表)。
二、附表違約金欄位「逾期6個月以內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收」,其中之「約定利率」應更正為「前述利率」。
三、附表違約金欄之日「115.4.17」,是否為誤載?應為「115.5.17」?,請查明後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