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8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5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駿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冠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為王啓名,然聲請狀相對人為吳冠生,請確認本件相對人是否為吳冠生?抑或王啓名?如為吳冠生,請提出提出相對人吳冠生之釋明文件,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