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86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奧拓設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吳敬禹(原名費敬禹)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工程合約書」,相對人究為「奧拓設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抑或「吳敬禹(原名費敬禹)」?抑以兩者為相對人?若相對人為「奧拓設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請更正
聲請狀並提出奧拓設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若兩者皆為相對人,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吳敬禹(原名費敬禹)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敬禹(原名費敬禹)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據聲請人於114年10月17日聲請狀之
當事人欄位未提供聲分證字號供
鈞院查詢戶政系統,又於聲請狀上載「請鈞院奧拓設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函向查詢員工資料」,因支付命令之聲請係屬
非訟程序而採形式審查原則,應提出可供法院即時審查之證據,故聲請人有陳報之必要,如不能提出,是否撤回此部分之聲請?)
三、據聲請狀聲證四所提供之匯款紀錄兩筆,其總金額新臺幣70,000元皆匯款予「G312F黃家彬」,請具狀陳報請求奧拓設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吳敬禹(原名費敬禹)給付新臺幣70,000元之釋明文件。
四、請具狀陳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0,000元冷氣費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