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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7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少青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114年11月28日之更正狀追加請求手續費新臺幣100元,請提出更正後完整之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