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90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永安礦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陳明對相對人永安礦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永安礦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
存證信函(即桃園民生路郵局存證號碼000001)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公司設址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提出之掛號單號碼查無郵件送達情形,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