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
聲 請 人
張家齡
陳保榮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邱柏勝清償新臺幣169,41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家齡清償新臺幣65,84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保榮清償新臺幣100,20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