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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9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邱柏勝  

            張家齡  
            陳保榮  

相  對  人  
債務人    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柏勝清償新臺幣169,41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家齡清償新臺幣65,84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保榮清償新臺幣100,20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