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916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得意富邦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具狀陳報蓋有「
按補正事項第五點陳報之正確聲請人」用印之
聲請狀。
三、請提出相對人得意富邦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或
主管機關准予主任委員就任報備函文影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含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四、請具狀陳報聲請狀所附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函之完整版。(因聲請人所附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函不完整,故有陳報之必要)
五、請具狀陳報聲請人究為「健樂美國際有限公司」抑或「連惠蓉」?應更正聲請狀並陳報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查
本件聲請人係請求返還溢收之管理費,故應以實際繳納管理費之人為債權人,聲請人應更正聲明並就
上開事實提出釋明;再查,聲請人尚須就「每月應繳金額1,065元」及「相對人每月實際收取數額2,015元」分別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