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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0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長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中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佳餐飲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證2(WeChat通聯記錄)對話者二人身分。
二、就形式觀察聲證2(WeChat通話記錄)之文字,僅有提及保養及濾心費用價額,並無如聲請狀所稱相對人不返還保證金等之文字記載,故再請提供提他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