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03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文堅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600元,及其中新臺幣99,992元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逾期1期當月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2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3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每次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