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03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俊育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雲華
莊雅婷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6,82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2,78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3,18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2,86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83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33,20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6,44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7,16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32,53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80,45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8,343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9,56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18,60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7,51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99,62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69,33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54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5,68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03,68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