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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3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俊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松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信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雲華  
            莊雅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6,82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2,78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3,18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2,86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83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33,20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6,44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7,16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32,53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80,45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8,343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9,56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18,60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7,51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99,62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69,33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54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5,68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03,68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