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華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
所有權人華岡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室」。
三、請提出相對人華岡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書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華岡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函(即和偉字第02500319001號太和
法律事務所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相對人公司設址地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