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24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曹祖瑨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曹祖瑨(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
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相對人姓名系統顯示為「曹祖𤨁」,與聲請人民國114年10月27日
聲請狀所提出相對人之身分證影本
所載「曹祖瑨」不符,
惟個人戶籍資料亦查無更名紀錄,故有查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