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39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宜美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宜美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李宜美繳納管理費
存證信函(即臺北長安郵局存證號碼001878)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
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