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9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信通長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鼎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宜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宜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李宜美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臺北長安郵局存證號碼001878)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如為聲請人管委會代收,則須另提出相對人領取系爭存證信函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