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39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周志昇
周詠淇(原名周雅琪)
(即翁素蓮(原名翁素蓮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翁素蓮(原名翁素蓮珠)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0,72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翁素蓮(原名翁素蓮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