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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2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宗麵線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提出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利本案進行。
二、提出相對人阿宗麵線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林文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