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42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依靈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林美完
一、債務人丸豐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宜珊、謝林美完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27,32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謝宜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95,15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謝宜珊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林美完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