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尤志田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
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