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侯向遠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