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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4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債務人    黃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瀞誼」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誼」。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