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61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江建憲
相 對 人
吳宗樺(即被繼承人吳宗錡之繼承人)
吳宗龍(即被繼承人吳宗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宗錡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6,672元,及自民國10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應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
1,800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宗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