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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6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2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相  對  人  
債務人    謝芷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51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延遲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應計付之延遲違約金以最高連續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169元,及其中新臺幣
    45,121元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3.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延遲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應計付之延遲違約金以最高連續3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