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62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373元,及其中新臺幣61,905元,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延遲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