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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2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張家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三份契約,有漏頁情形,或誤置頁面順序情形,請提出三份完整且頁次連續之契約影本。
二、陳明三份契約之借款,清償期是否均已屆至?如是,應說明屆至情形並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