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68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何健民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美惠
黃凡賓
黃權裕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69,619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1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678,48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