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69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琪文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4,2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2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114年11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2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