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75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325元,及自民國96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6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1計付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