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78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正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人福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正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正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
存證信函(即新店檳榔路郵局存證號碼000204)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
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
四、請提出相對人劉人福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五、請釋明
本件相對人係「劉人福」或「正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以二者為
債務人(如以二者為債務人,需陳明請求給付之型態?如共同給付、
連帶給付,或個別給付若干金額等),並應說明請求給付之
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