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81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蔡學治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昕叡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59,593元,及自民國
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