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82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噪咖藝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民法第203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以周年利率為「百分之六」計算利息,故請敘明是否有與雇主特別約定,或相關勞動法規有明定,積欠薪資及
資遣費可請求百分之六之年息。
二、若無與雇主有特別約定或勞動法規有明定,請更正
聲請狀「一、請求標的(一)
債務人...,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一、請求標的(一)債務人...,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