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82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53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6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5月8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