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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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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2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許平   
相  對  人  
債務人    鑫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曉青  

            賴昱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90,731元,及自民國
    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52,86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