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90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656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52元,及其中新臺幣2,552元,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