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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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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9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5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債務人    王韻儒  

            王秀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94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滯納金新臺幣7,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王韻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626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3,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