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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8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若真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服務費新臺幣20,836元、違約金新臺幣9,957元、新臺幣1,000元及新臺幣43,47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相對人若真間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解散登記,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