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98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若真間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
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若真間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解散登記,且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最新
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之釋明文件及其
戶籍謄本,經本院於114年11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2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則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