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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8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斌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契約內容印刷不清致本院無法辨識,請提出清晰之契約書影本,並提出「保全系統服務費」、「監控系統服務費」、「違約金」各項請求數額之計算式,並於契約中標明請求之依據所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