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99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7,36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9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期新臺幣400元,第2期新臺幣500元,第3期新臺幣
6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973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新臺幣300元,第2期新臺幣400元,第3期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