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0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復興
分公司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7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22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172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44計算之違約金,暨以逾期利息部分,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2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44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