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05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56,24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7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0.3875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77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