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06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朱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11,20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2,79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