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10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500,000元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之提領紀錄、交付現金收據等)。
(依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為一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故有釋明之必要,
併予敘明)。
二、請提出相對人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
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
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
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
查
兩造間所訂立之借款契約並無複利約定,故就利息部分不得再請求利息,請按此意旨更正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