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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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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1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債務人    劉彦宜  


            劉安竤  

一、債務人劉彥宜、劉安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360,49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劉彦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45,71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第二項給付、督促程序費用,如對債務人劉彦宜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劉安竤給付之。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