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一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期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