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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德喜、張德發、張貴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86861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